5月21日10点45分,齐齐哈尔市交通民警在巡逻过程中,在齐市铁锋区桥洞子岗地发现一辆黑色路虎,该车在稽查布控系统中被标记为“有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嫌疑”。
民警随即将该车截停,在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人徐某使用的机动车号牌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、年检标志、行驶证均系伪造。
民警将徐某带回铁锋交警大队进一步讯问。驾驶人徐某对其驾驶黑色路虎小型轿车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、年检标志、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铁锋大队对驾驶人徐某处以罚款16000元、驾驶证一次性记24分,行政拘留合并20日的处罚。
目前涉案车辆已拖至交警支队存车场,车辆信息待进一步核实。
相关法律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条规定: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,扣留该机动车,处15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,扣留该机动车,处10日以下拘留,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,扣留该机动车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2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:涂改、伪造、冒领机动车牌证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、驾驶证的一次记12分。